京东o2o

发布时间:2023-01-01 11:30:42

创业之家整理京东o2o,希望对您的创业事业有所帮助,文章仅供参考,具体需要活学活用才是真正的有所帮助,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下创业相关文章京东o2o吧。

京东O2O是什么?

广义O2O是京东会去打造的一个方向,要基于对食品销售打造O2O平台,举个例子:如果在用户家附近有一个超市,用户在京东想买一箱啤酒,这箱啤酒如果从京东大货仓出货需要一天时间,如果这个超市在京东上把产品已经列到上面,通用户可以选择所在地,这个货很有可能是从那个超市出去的,总之这个订单的完成在京东上,这个货出库和到用户家的时间就是在半小时之内,这是京东想打造O2O的核心理念。

京东o2o 第2张
京东

要清楚地解释O2O模式是什么意思,有些困难,每个人都在摸索、探索,尚无法明确定义此模型。那么,每个人都能理解的京东o2o模型是什么?多数人普遍理解的京东的O2O模式是:京东的流量+便利店的“仓库”。京东可以主要为线下便利店提供在线交通平台。

京东O2O便利店负责商品,仓储和分销;京东的物流仓储系统和会员系统连接到便利店,以便跟踪便利店的商品并共享用户。 双方的收费模式有点类似于京东开放平台的入驻费和销售分成。但是,京东不在全国范围内。流量在内部提供,并根据IP的访问区域打开。客观地说,与其他巨头相比,京东的O2O布局有点晚,行动范围也大大缩小了。

京东的O2O业务目前在品类上重视的是其自营的3C家电,最依赖其物流和分销能力。 京东O2O模型基于在线大数据分析,然后通过广泛的离线实体店网络和快速交付来补充其优势。您如何看待京东的O2O?京东的O2O运营一直存在分歧。

京东做O2O有什么优势?

京东的优势体现在京东是自营物流,这就比其他的天猫上各个店负责的物流来的更快,让用户体验更好,更能认可京东,积累了口碑。对京东更有信心。

  从真假货这一角度来讲,京东虽说是号称全是正品,但是也无法阻止有假货的存在,面对假货我们也防不胜防。不过,京东还有的优势就是自营产品的正品率要高于天猫。所以单从这一点来说京东的假货还稍微好一点。京东一向以打造完美的用户体验为优势。从用户下单到最后的交易完成,以及售后问题,一条龙服务,让客户尽可能的满意。京东集团大概打造了34个大的节点,100多个具体流程动作。

  但是这样的前提是能够保证所有的流程不出问题,才真正满足用户的需求,得到更好的体验。为此,京东集团对配送人员的要求及服务质量也严格要求。在管理上也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决定用户体验的核心因素:产品、价格、物流、服务,这些京东都想的面面俱到。为用户打造了完美的体验。

京东o2o 第4张
京东

回过头来总结一下,传统电商是1.0,移动叫电商2.0,O2O则是对原有商业模式的颠覆。京东把自己定位为互联网零售商,突出零售属性,有心态也有动作去促成线上线下共赢,这值得赞扬。京东能否做好,是否有心胸真正去帮助线下还有待后续观察。京东在o2o这条道路上,还需要继续寻找属于自己的优势。

被罚50万!京东物流收购跨越速运股权案,违反《反垄断法》

2022年1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宿迁京东博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京东o2o 第6张

随着反垄断执法的深入推进,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意识不断提高,主动梳理和报告以前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并积极配合调查。本次公布的案件均为过去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交易,案件数量多、涉及企业广泛、交易时间跨度较长。依法处理未依法申报案件,既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维护反垄断法权威,不断优化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又能有效督促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和能力,推动企业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1〕88号

当事人:宿迁京东博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恒通大厦305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3月11日对宿迁京东博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博海)收购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越速运)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京东博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京东博海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京东博海。2022年于江苏省宿迁市注册成立,是京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物流)下属战略投资平台,最终控制人是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集团)。京东物流于2012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略)。2022年京东博海全球营业额约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约为(略)。

被收购方:跨越速运。2007年于深圳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略),主要提供快运服务。2022年跨越速运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22年8月12日,京东博海与(略)、跨越速运等签署了《关于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京东博海收购跨越速运55.1%股权。2022年8月13日,跨越速运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22年8月,京东博海收购跨越速运55.1%股权,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22年京东博海全球营业额约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约为(略);跨越速运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2年8月13日,跨越速运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京东博海收购跨越速运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京东博海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京东博海0000002102114797。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16日

2022年8月14日,京东集团-SW(09618)发布公告,公司于2022年8月已订立最终协议,公司子公司将收购于中国专门从事“限时速运服务”的知名现代化综合速运企业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权益,收购以总对价人民币30亿元收购跨越速运现时股份及认购跨越速运已发行新股份进行,惟须遵守惯常完成条件;该交易已经完成。

京东o2o 第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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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大楼,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

市场经济越发展,公平竞争就越重要。当前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已突破1.5亿户,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对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意义更加凸显。

时隔三年后,国家反垄断局的成立,体现了国家对反垄断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将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切实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规范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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